分享:

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将立法!

微信截图_20201217153408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提到:坚持多措并举,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是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的管理;二是推动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三是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重点区域;四是明确相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以下是草案中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停放、充电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四十三条(对相关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上海人大、靠山屯闲话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Copyright©2022北京中安安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537号-1